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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专项检察活动 杜绝监外执行成“法外之地” |
| [ 作者: 2014-09-11 点击: 1644 ] |
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两种: 一种是对判决、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另一种是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称保外就医。本文所述“暂予监外执行”,均包括保外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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