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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作共同财产分割吗?

[ 作者: 2014-09-13 点击: 3543 ]
问:我与男青年吴某谈恋爱时,他主动赠给我项链,手机等物品,价值约有一万元。交往半年后,我们结婚了。但婚后,因双方之间在家务、养老等方面产生了矛盾。最近,我们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分歧。我认为吴某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应是我的个人财产,归我个人所有;可吴某却说他赠给我的财产,在我们结婚后就成了双方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问:丈夫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共同分割吗?
答:恋爱时赠送的财物在结婚后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婚前一方所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恋人赠给对方的财物,对方接受后即成为他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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