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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

[ 作者: 2014-09-13 点击: 3507 ]
问:2008年,我从大学毕业后与一国有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5月底因故发生纠纷,我依据合同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此案不属于合同调整的范畴为由,驳我提出的诉讼请求。请问:哪些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我该怎么办?

答: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协议并不仅仅限于债权合同与协议,有些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这些合同主要有:
1、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由于劳动合同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它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色彩,所以不能依照债权合同法予以调整, 必须依照劳动法加以调整,法院驳回你的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在政府管理过程中依法与相对人签订的有关权利义务协议。它是一种政府借助合同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法律行为,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以它也不适用合同法调整,而适用行政法调整。
3、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也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而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的调整。
你可以依照劳动法先与单位协商解决,不行的话,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你对仲裁决定若不服可请求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就不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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