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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投注站不允许转让 法院判决私签合同无效

[ 作者: 2014-09-12 点击: 1787 ]
  王周本想承接小玲的彩票投注站,交钱后却得知小玲并非店主且无权私自转让,他将小玲诉至法院。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私自转让彩票投注站的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等共计32216元。
  小玲在郑州淮河路经营一家彩票投注站,生意兴隆,邻居王周是店里的常客。2012年11月份,小玲因急需用钱,准备将彩票投注站转让出去,便问王周有没有兴趣接手。听小玲说只要完成销售额就能拿到高额提成,王周觉得这事儿靠谱,遂决定接手。
  2012年11月27日,王周与小玲签订了《福利彩票投注站铺转让协议书》,约定店铺现有的装修、彩票投注营业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归王周所有,王周当天便支付了转让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2216元。本以为能在彩市上捞一桶金,没想到金没捞到就要关门了。
  在王周接手彩票投注站的第二天,他就收到郑州市福彩中心下发的《2013年福彩销售协议续签通知》,要求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即开彩票销售2万元,全部3.6万元的销售任务须在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如未完成任务的,视为主动放弃续签2013年销售协议,予以停机处理。
  王周到福彩中心咨询能否延长时限,福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小玲并非该彩票投注站的所有人,且国家有明确规定,彩票投注站不允许私自转让,他们签的协议并不合法,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此后,王周多次找到小玲协商,想要回转让费,但均没有结果。
  2012年12月15日,王周被迫无奈停止营业。为了要回转让费,他向中原区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小玲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称,这个彩票投注站是她一个亲戚转让给她的,她经营了很长时间,除了不能过户,其他的都能照常经营。另外,在协议中也写明了,福彩投注机的1.5万元押金继续由小玲支付,等相关福利彩票机器过户政策出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这些王周都是同意的。因此,小玲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福利彩票投注站的销售是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进行的,属于代理销售,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
  本案中,小玲无权将彩票投注站转让给他人,双方签订的《福利彩票投注站铺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法院对王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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