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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推诿,该向谁要货款? |
| [ 作者: 2014-09-13 点击: 2995 ] |
| 问:王某与我签订了买卖芝麻合同,双方约定:王某从我处购芝麻5000斤,总价款2万元,王某预付货款5000元,余款待收货后1个月内全部付清。王某按合同约定预付了5000元货款,我也按合同向王某交付了芝麻5000斤。交货1个月后,我向王某催款,王某提出当时与我订合同是受高某的委托,由于高某未向其支付货款,因此王某无钱付款给我。事后我找到高某,高某承认委托王某购芝麻,收到所购芝麻后未付清货款给王某属实,并提出其并未与我直接订立合同,不同意付款给我。请问,我该向谁要回尚欠的货款1.5万元? 答:你在知晓高某与王某的委托代理关系后,可以选择高某或者王某为相对人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但在选定相对人后,不能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该条规定了在在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的代理身份,在得知委托人的真实身份后,第三人如何选择合同相对人的问题。由于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因此,要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在作出决定前要了解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经济状况,从中选择经济状况较好的一方作为合同相对人,相对来说,经济状况较好的相对人履约能力要强一些,从而能更好地维护你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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