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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区分与适用 |
| [ 作者: 彭飞 2015-01-13 点击: 1800 ] |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区分与适用 作者:彭飞 2014/12/22 2014年11月12日,河南省制订印发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这一深化户籍改革举措,真正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 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区分将废除,统称为居民户口,这一改革使大多数律师同行对《人身损害赔偿条例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适用有了不同看法。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法律实践中一直被等同于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以河南为例,2014年城乡居民年收入相差13922.62元,死亡赔偿金最高能相差278453.8元。这使得“同命不同价”一直饱受社会各界诟病。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在河南省试点取消,统一为居民户口,让不少律师在代理农民人身损害类的案子时,拿出新户本说都是居民户口,我们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也感觉难以适用。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区分与适用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中,人身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城镇居民的认定要结合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200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中第十五条规定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在河南省认定城镇居民的标准有两个:1、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2、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但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城中村也多了起来,城中村居住的算是城镇居民吗?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往往出现白天去城镇厂里工作,晚上回村里继续住,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但经常居住地还在村里,在城镇里没有经常居住地。算是城镇居民吗?在我个人看来,都应属于城镇居民,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加速,城乡户籍差别的改革,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民居民收入在法律赔偿中划分将会越来越弱化,很有可能统一为居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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