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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谈诉讼时效中断 |
| [ 作者: 王喜欢 2015-01-16 点击: 2033 ] |
一、案例 2009年7月份A 与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工程于2009年9月竣工,50%的工程款至今未支付。2014年10月A起诉,找个证人证明诉讼时效中断。陈述内容为:“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A一直去该公司要账”。《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指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特殊规定除外)。OK,问题来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否适用该案例。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含义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诉讼时效中断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三、分析 正如法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三种,诉讼、请求、诺认。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继而被拒绝,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在第一次被拒绝之后,再次被拒绝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私以为是不中断的。比如在没有规定还款日期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归还义务,债务人拒绝,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在规定有还款日期的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到期不归还,诉讼时效是从约定的应当归还的日期计算,而不是在此之后,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之日计算,因为,到还款之日未归还时,债权人就应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适用到该案中,证人证明了年年“请求”,却没说对方同意履行,自然是不属于法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矛盾 但是,从相关的案例和解释来看,该案的“请求”是符合法条规定的。所以我就纠结了。(仅是个人感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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